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許夏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4號)
緣債務人鄒許夏子於民國94年02月1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
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9月11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