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71號
TPDV,110,司促,15871,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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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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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