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晴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第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