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雅琪(原名章正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章雅琪(原名章正琼)於民國93年7月6日向
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
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0年9月4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75,93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9,162
元為自民國93年7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4日之消費
款,新臺幣27,32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9,450元為
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