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 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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