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64號
TPDV,110,司促,15764,202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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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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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