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24號
TPDV,110,司促,15724,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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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燕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995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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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