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美珠(即被繼承人賴朝松之繼承人)
賴朝榮(即被繼承人賴朝松之繼承人)
賴朝釗(即被繼承人賴朝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朝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
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朝松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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