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99號
TPDV,110,司促,15599,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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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里婷



陳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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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