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85號
TPDV,110,司促,15585,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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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霖
陳立人
林淑幸
一、債務人林淑幸陳立人陳思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540元林淑幸陳立人陳思霖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09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160540元林淑幸陳立人陳思霖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540元林淑幸陳立人陳思霖自民國110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思霖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陳立人林淑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 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0,679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思霖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160,54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立人林淑幸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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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