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健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