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世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