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秀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