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16號
TPDV,110,司促,1541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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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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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