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92號
TPDV,110,司促,15392,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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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景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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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