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09號
TPDV,110,司促,15309,202109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