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天兒(原名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