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李文齡 於108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文齡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94,406元
,而於109年09月1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3,17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07,
58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