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65號
TPDV,110,司促,14965,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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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緣聲請人【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
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另聲請人業於民國
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
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
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
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
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
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因銀行法修正,令信用卡及
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故本件僅請求
年利率15%,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
理費。詎料,債務人自96年2月10日至96年8月9日止,尚有
新臺幣246734元(本金為222124元,利息24610元)未依約繳
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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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