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91號
TPDV,110,司促,14891,202109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惟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孟庭安生冷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因追償奔波成本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就此部分未提出任何釋明,難認為有理
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