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90號
TPDV,110,司促,14890,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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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0號
聲 請 人 詹瓊玲
相 對 人 簡吟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調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聲 請狀表明姓名外,應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表明住所或 居所。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居 住所在地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於9月28日所提之陳報狀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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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