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筱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6749元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謝筱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272,555元正未給付,
其中266,749元為消費款;5,80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