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762號
TPDV,110,司促,14762,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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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林春香(即郭候之繼承人)


郭正郎(即郭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零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美金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零捌分,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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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