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746號
TPDV,110,司促,14746,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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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347元陳國秀自民國11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國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
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
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8月22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11,347元整(約定
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682元整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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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