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23號
TPDV,110,司促,14623,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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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景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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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