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99號
TPDV,110,司促,14299,202109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代 支費用及逾期罰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惟 查相對人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下同)110年8月2日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在卷可稽,經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後,全洪有限公司(原 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未申報清算人,由於全洪有限公司( 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章程未規範清算人事宜,故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 依聲請人110年9月11日陳報狀所附之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 偉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其股東為洪豐民,經核洪豐 民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對相對人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全洪有限公司(原名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