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聲 請 人 富比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祥
相 對 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資 料無從釋明其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債務原因關係,該裁定於110年8月18日 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依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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