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76號
TPDV,110,司促,13176,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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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聲 請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相 對 人 邱郁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蓋於督促程序,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上述表明自應具體陳述使法院相信其請求為真 實,以免債務人對之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 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惟未釋明聲請狀記載之代表人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亦未對相對人確為區分所有權人及欠繳管理費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 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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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