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0年度,373號
TPDV,110,司他,373,202109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73號
原 告 楊宗華
楊峻杰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楊宗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87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楊峻杰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21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於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因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 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 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 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應依職權 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又第一審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 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 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其與同法第83條所定同屬



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依上開實務見解 ,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依職權逕行扣 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當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110年2月26日以110年度救字第4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 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在案。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勞移調字 第54號成立調解,依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4項所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原告楊宗華於本院11 0年度勞訴字第66號訴訟起訴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90,30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123,79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另原告楊峻杰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240,802元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93,415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是原告楊宗華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14,100元【計算式:390,304+123,796=514,1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惟兩造嗣後成立調解,爰 依首揭說明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僅徵收三分之 一即1,873元【計算式:5,620×1/3=1,873,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楊峻杰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217元 【計算式:240,802+93,415=334,2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惟兩造嗣後成立調解,爰依首揭說明依職權逕行 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僅徵收三分之一即1,213元【計算式 :3,640×1/3=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件原告 楊宗華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873元,原告楊峻杰暫免繳 納之訴訟費用為1,213元,應由原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 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