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70號
TPDV,110,司,170,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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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蔡育霖律師

相 對 人 橡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蔡育霖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5樓)為相對人橡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 、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 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橡圓有限公司(下稱橡圓公司) 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 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橡圓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選任事宜 ,亦未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且唯一股東兼董事褚定義 業於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繼承, 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以利 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橡圓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章 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褚定義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 董事,然其業於109年6月4日死亡,已無從任清算人,且得 繼承褚定義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等情,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家事法庭109年度 司繼字第1798、19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信 為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橡圓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 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 合。則本院審酌願任清算人之聲請人即蔡育霖律師,具有清 算人之專業智識,且為褚定義之遺產管理人,應便於處理橡 圓公司之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 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蔡育霖律師擔任相對人橡圓公司之 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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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橡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