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48號
TPDV,110,司,148,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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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邱士芳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黃文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英屬維京 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清算完結 後業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經鈞院准予備查,相對人並選任黃 文利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黃 文利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 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 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 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為 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後段所明定。而股份有限公司 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 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同法第33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和富遠東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業經主管機關 經濟部函准廢止登記,和富遠東公司並選派聲請人為其清算 人,於109年10月23日清算完結,本院並於110年7月27日准 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99號 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又和富遠東公司董事會 決議指派黃文利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黃文利



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和富遠東 公司董事決議錄及其中譯本、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 證影本、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準此,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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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和富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