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54號
TPDV,110,勞補,354,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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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闕鈴洋
被 告 金葉蛋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9,05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
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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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葉蛋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