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36號
TPDV,110,勞補,336,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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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蘇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萬7, 356元,原應繳納2,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693元(計算式:2,540 ×2/3=1,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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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