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0年度,74號
TPDV,110,勞小專調,74,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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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曼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州乾拌麵」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 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2)相對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3)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4)聲請之意旨及 其原因事實。…(6)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於相對人欄位僅 填載「福州乾拌麵」,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示,並無「福州乾拌麵」之登記資料,則相對人之正確名 稱、組織型態未明,是聲請人應提出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或 姓名)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 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 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聲請人「原 因事實」僅泛以:「2021/3/20於本店不想上班之後,相對 人不給面試答應的實際薪水共700元」云云,未表明具體之 原因事實(即受僱時間、面試經過、雙方勞動契約內容之約 定,及補正足資證明上開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此外,聲 請人並應按前述相對人之組織型態補正正確記載相對人之書 狀(須簽名),暨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三、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相對人名稱(依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如為「合夥」:請補正合 夥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為「獨資商號」:請補正商號之 營利事業登記;如為公司法人:請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2.具體之原因事實(即受僱時間、面試經過、雙方勞動契約內容 之約定,及補正足資證明上開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3.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繕本:請正確記載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名稱,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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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