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0年度,61號
TPDV,110,勞小專調,61,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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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二)書狀說明欄僅稱「入職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應確認雇 主是否即為「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如以公司為相對人 ,應列「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而以負責人「 桶谷靜宏」為法定代理人。
(三)補正相對人桶谷靜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靜花信用股份 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或提出「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桶谷靜宏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3份。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 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 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 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 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 、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 項第3款、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 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僅泛以:「請司法單位予於幫助」 云云,並未具體記載請求之內容(如請求未投保損害?其項



目及金額為何?),亦未表明具體之原因事實(即雇主何人 、受僱時間、約定工資、是否已終止勞動關係,及補正足資 證明上開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 人陳報桶谷靜宏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六樓之1」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資料並無從確定 相對人之真正身分及住所或居所,將無法合法送達文書。三、末聲請人未提出其書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送達相 對人,及提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前開規定不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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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