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71號
TPDV,110,勞小,71,2021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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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郭值彰
被 告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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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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