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28號
TPDV,110,勞執,12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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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荻
相 對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 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 幣17萬7,500元,並應於110年8月20日給付聲請人。詎相對 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 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調解方案內容,業 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 本院卷第7至11頁)。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頁)。是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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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