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11號
TPDV,110,勞執,111,202109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相 對 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 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於110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 7日起算10日,至同年月16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9月17日 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