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 告 洪芬芬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被 告 洪百炎 洪芬香 洪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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