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他調訴字,110年度,3號
TPDV,110,他調訴,3,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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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洪芬芬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洪百炎
洪芬香
洪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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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