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21號
TPDV,109,重訴,1121,202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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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達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秋來
李甫峰
黃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
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0,000元(計算式:155,137+8
,262,679+30,702+2,205,390+30,702+2,205,390=12,89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88,148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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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