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5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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