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2號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丰 原 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瑋原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原 告 蔡衍明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健壯被 告 仇佩芬 胡鴻仁 謝忠良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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