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684號
TPDV,109,訴,5684,2021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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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84號
原 告 柳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家興
參 加 人 徐慧芯
被 告 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一)3」段第3行「,係內政部」之記載,「係」字應更正為「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6頁第16行有關「,係內政部」之記載 ,依「貳、四(一)1」段法條之說明,可知「係」字為誤 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涉」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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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