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胡仁貴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黃孝慈
鍾冬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田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 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函詢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有無曾於民國75年間興建臺北市○○區○○街0 00巷00號磚造二層建物?(坐落基地為臺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並請提供當時興建、出資經過資料。 四、原告應補充說明之事項:
㈠依原告綜合辯論意旨狀第五點所述,原告究竟有無主張被告 黃孝慈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如原告否認被告黃孝 慈係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原告對被告黃孝慈請求拆 除系爭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據為何?
五、被告應補充說明之事項:
㈠被告黃孝慈抗辯已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被告鍾冬 映等語,被告係抗辯於何時為上開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就 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合意及已實際交付占有等節,有無證據 可佐?
㈡被告抗辯系爭建物係於民國75年間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興建 ,並由被告黃孝慈出資等語,被告黃孝慈斯時是否為系爭44 7之1地號土地之承租人?與系爭447之1地號土地有何關係? 何以係由被告黃孝慈出資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興建系爭房屋 ?出資金額為何?
㈢原告抗辯被告黃孝慈係於系爭建物興建後始取得系爭447之1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並無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規定之
適用,被告有何意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