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智,36,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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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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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