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76號
TPDV,109,保險,76,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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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6號
原 告 劉沈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7萬8,500元暨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47萬8,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
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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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