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42號
TPDV,108,訴,5742,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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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2號
原 告 林世賢
林慈鴻
林建仁
林廷
共 同 張淑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林家禾

林家右

許小玲
林晏民
林晏申
林庭羽
林宗盛
林世榮
林世銘

林美惠
林佳縝
林恣恂
林素米
兼 上13人 林建介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蔡錦堂
劉雪花
共 同 蔡金宏
訴訟代理人 潘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3時20 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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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