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2號
原 告 林世賢
林慈鴻
林建仁
林廷禮
共 同 張淑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林家禾
林家右
許小玲
林晏民
林晏申
林庭羽
林宗盛
林世榮
林世銘
林美惠
林佳縝
林恣恂
林素米
兼 上13人 林建介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蔡錦堂
劉雪花
共 同 蔡金宏
訴訟代理人 潘莉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3時20 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