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83號
TPDV,108,建,83,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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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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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