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通知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5(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被 告應提出被證4(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 )之證據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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