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41號原 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柏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正智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被 告 李銘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被 告 黃子紳(原名:黃志成) 張勛逵 張家銘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張佳瑜律師 陳鼎駿律師被 告 邱治群 被 告 黃美芳 柯齡蘭 戴俊成 莊炎杰 羅能楨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陳宗奇律師被 告 官林(原名:官月琴) 許鴻展 吳萬發 蘇麗月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洪源謙 郭進國 張秉彥(原名:張立杰、張秝截、張利潔)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被 告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錫秦 被 告 張芳源 被 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法定代理人 林緯綸 林柏駿 被 告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法定代理人 潘玉鳳 被 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 被 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 被 告 葉易奇(即葉國炳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民(即葉國炳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被 告 陳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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