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61號
TPDV,106,建,161,2021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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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勝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汎得自動化企業股份有限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769,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16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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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